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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06: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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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2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白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保障应急状态下反应快、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白城市主城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包装(大米、面粉25公斤以下、食用油10升以下)成品粮油。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所有权属于白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包括不得以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三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白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应急供应指挥协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任务,实施日常监管,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保管费、轮换费、贷款利息和粮油监管经费的经费保障;
  (四)市农发行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贷款资金和信贷监管;
  (五)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粮油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运输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指导工作,对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和权属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承储企业和承储计划,负责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和权属安全负责,健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立
  第八条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根据白城市主城区人口数量和人均口粮标准,确定1715吨大米、88吨大豆油的储备规模。如省级相关部门调整储备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大米、食用大豆油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大米符合GB/T 1354-2018中粳米三级及以上,大豆油符合GB/T 1535-2017中成品大豆油三级及以上。 储备粮油包装规格日常为大米和小麦粉包装均为25公斤及以下、食用大豆油10升及以下。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粮油时,按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方案包装规格要求出库。
  第十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结算价格,在初次签订承储合同时由市发改委询价,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按照“数量不减、质量达标、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买断粮权”的模式。由承储企业做为承贷执行主体。市发改委代市政府与承储企业、农发行签订承储协议,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和轮换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一)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粮油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
  (二)仓容要达到承储任务的规模,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满足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
  (四)配备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上一条规定和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储意愿、生产经营能力、运输距离、信誉等因素,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和承储计划。承储企业和承储计划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承储企业和承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承储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承储计划提出增减或退出申请。调整后的承储企业和承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调减承储计划本着“先退本金、后减库存”的原则执行;新增承储计划按照“建立库存、验收合格、买断粮权”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做到“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账簿、台账,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储备情况报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先入后出(先购后销)、质量达标、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粮油加工类承储企业采取自加自销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粮食收储企业类承储企业采取委托粮油加工企业或成品粮油经销商用不低于原质量标准的新加工或采购的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成品粮每年轮换5次以上、食用油每年轮换2次以上,保证库存成品粮油质量达标、符合储存期限要求。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四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补贴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轮换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成品粮750元/吨、成品油500元/吨。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根据年度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将贷款利息纳入市财政预算。保管、轮换费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5%、市财政按照45%分别给予补贴。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作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加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日常监管,组织巡查检查,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监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和权属安全,轮换和补贴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书面记录,并由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协议,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擅自变更承储单位、存储库点(仓房);
  (二)以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三)库存未达到承储计划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四)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五)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
  (六)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七)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八)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九)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一)白城市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由市发改委制定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按照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储备粮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信息:《白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