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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4 09: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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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三、承担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承担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园区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较大和区本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和省、市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审核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三、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