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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防灾减灾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储备、评审,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自评结果,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等相关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年度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履行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中省直单位及市县财政、应急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自然灾害风险防控;
(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国家、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应急管理任务的各类主体。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省应急管理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支持方式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达预计数,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迟于6月30日。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组织申报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各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应急管理厅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预算的合理性等合规性进行审查把关,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审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履行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中省直单位、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对已明确具体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的,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及预算编制有关要求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在下达相关市县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分解下达各市县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终了后,省应急管理厅要开展绩效评价,督促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汇总各市县自评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提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在省应急管理厅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或单位,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上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或单位,视情况削减或取消资金支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衔接的监督,切实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与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吉林省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9〕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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