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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11-04 09: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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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海关关于进一步 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长春海关: 

  2021年9月13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从源头管控、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储存安全管理、运输安全风险管控、销售环节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硝酸铵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清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硝酸铵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硝酸铵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持续强化源头管控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2号)规定,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增硝酸铵(包括固体和液体硝酸铵)建设项目,各地不得批建硝酸铵生产、储存新建、扩建项目。硝酸铵经营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包括农药企业)硝酸铵库房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储存硝酸铵。固体硝酸铵库房和液体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收到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备案(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除外)后,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各级安委办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进一步组织各级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再次全面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生产、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除外)企业单位底数,建立工作台帐,并按照《通知》要求对排查出的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对不能保障安全的,一律停产整改;无法整改的,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关闭。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硝酸铵行为,确保安全。 

  请各地安委办于11月30日前将硝酸铵企业排查整治情况报省安委办(联系人:孙德胜,电话:80792624)。  

    

  附件: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