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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党中央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立足我国国情和灾害事故特点、构建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部 铁路局 民航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已经明确的优待政策予以严格执行。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尚未明确的政策,按照“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的原则实施。对于省内给予的政策,充分考虑消防救援队伍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延续以往做法,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保障。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本级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队伍是指在吉林省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在吉林省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列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行政编制和消防员专项编制的消防救援指战员)。优待对象不在本省的,按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业荣誉保障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有关表彰奖励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和每年11月9日前夕,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重大活动庆典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可将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纳入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升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理论水平。
第三章 生活待遇保障
第九条 列入行政编制和消防员专项编制的消防救援指战员,享受地方各项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障。
第十条 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伤亡抚恤政策出台之前,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及遗属的相关待遇,参照改革转制前国家有关抚恤规定执行。其中,烈士及遗属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抚恤规定落实。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的住房保障政策,执行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社会优待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本人以及经批准随队的配偶、子女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在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驻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在吉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驻吉部队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一)烈士、英雄模范(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下同)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立幼儿园就读。
(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三)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分录取,参照《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四)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在校学习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五)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教育部关于现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烈士、英雄模范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免普通高考,保送至消防救援院校学习。保送办法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有关优待政策及工作流程,由各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七)每年1月初,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完成本地优待对象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抄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在机场、车站等单位办事窗口设置明示“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符合条件的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等费用。
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凭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待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第十六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参观游览省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主动与当地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医疗保障合作关系,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合作协议。合作医院按照协议内容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和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为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开通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后付费”的原则,迅速安排专家会诊,全力抢救治疗,保障紧急抢救用血用药。
第十八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其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的,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因公负伤致残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旧伤复发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情形视同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出大学生消防员(不含退休、辞退、开除),享受笔试初始成绩(百分制)加分政策。其中,一般自主就业退出大学生消防员加5分,荣立三等功的加7分,二等功的加9分,一等功的加11分。多次立功的按立功最高等次加分,其余立功次数不累计加分。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当地政府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优惠等优待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自主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科技和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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