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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08: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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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 管护办法》的通知
白政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持续发挥增粮效益,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社会投资和各级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经营管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期经营管护,是指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移交后,对项目区建设规模内形成的新增耕地及基础设施进行长期维护和经营管理的行为。形成的新增耕地不能改变用途、地类,不能水田改旱田,不能弃耕、撂荒,基础设施达到正常使用。
  第四条 后期经营管护工作应按照“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部门指导、乡镇(场站)督促、项目受益单位组织实施、群众有序参与原则。
  第五条 纳入后期经营管护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前,按照土地权属,必须征得项目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场站)、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否则不予立项。
  第六条 对于社会资本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从实施改良、培肥、种植算起,至少要连续耕种五年;社会资本方应按合同约定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缴纳承包费。对于国家试点内的改善水田,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年限实施种植和对项目的经营管护,合同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及时移交。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政府指定的对项目制定方案、组织招投标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单位)会同项目区所在乡镇(场站)、村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乡镇(场站)、村委会、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四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区所在乡镇(场站)签订资产移交管护协议,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管护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对已管护移交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在承包期内要承担相应的经营管护义务。
  第八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全面监督检查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的落实。
  (二)全面制止后期项目弃耕、撂荒现象,使项目区新增耕地达到稳产高产,长期发挥效益。
  (三)全面保障所有项目后期使用水利、电力等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解答项目区受益单位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
  (二)负责解决在项目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
  (三)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经营管护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场站)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后期经营管护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防止耕地撂荒。
  第十一条 项目后期经营管护责任人:
  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后期经营管护责任的主体单位,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为乡镇(场站)集体所有的,乡镇(场站)长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区土地为国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发包权利人(指提供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由其发包并获得承包费的受益人)的义务:
  (一)负责对项目选址、立项的群众参与,项目实施后的后期经营管护进行落实。
  (二)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
  (三)对土地承包者在经营管护期内不按协议约定进行耕种的,依协议解除合同,并重新发包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不荒芜。
  (四)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
  (五)督促土地承包户按照后期管护协议内容,完善自行承担的经营管护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人的义务:
  (一)严格根据后期管护协议,对承包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发包权利人。
  (三)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报告发包权利人。
  (四)不闲置、不荒芜承包经营土地,倡导绿色耕种,合理施用肥料,切实提高地力。
  (五)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后期经营管护的重点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保证沟渠、桥涵、闸、排灌站、井房、蓄水池、水坝、配电等设施的完备,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整,通行顺畅,防护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经营管护,保证数量与质量;不得将原设计水田改为旱田;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得出现弃耕、撂荒现象。
  (四)其他需要管护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后期经营管护的主要方式:
  (一)后期经营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落实,对跨乡镇(场站)、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前落实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分摊管理。乡镇(场站)根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后期管护协议,乡镇与村委会签订后期管护分解协议,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存档。
  (二)项目承担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后期经营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按协议落实好后期经营管护责任。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签订后期管护协议、经营管护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各项工程设施是否完好及能否正常运转、耕地是否种植、原设计种植地类是否有改变、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是否高效、土壤肥沃程度是否有所提高等。
  第十六条 分级分类落实后期管护资金。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筹资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确定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负责管护的工程及设施造成损毁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筹资金修缮。
  (二)项目受益单位(乡、镇、村、国有土地使用者)设立后期管护资金账户。项目受益单位每年从新增耕地土地发包收费中提取5%作为管护经费。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区共同使用的主要灌排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生产道路等工程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立后期管护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从土地指标交易纯收益中提取2%的费用,作为县(市、区)级后期管护资金。对于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干、支渠,干、支沟,泵站等建筑物工程)经验收合格移交给县(市、区)政府的,项目管护单位因项目后期管护资金不足或自然灾害造成项目工程损毁需要维修管护的,由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县(市、区)财政批准使用。
  (四)后期管护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后期管护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的,由县(市、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对签订有后期管护协议而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撂荒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乡镇(场站)进行追责问责,并由乡镇(场站)责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重新落实管护人员,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按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发包权利人可以依据协议收回承包土地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补充制定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