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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8 07: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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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白城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综合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物资保障、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详见附件)
  1.6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响应等级可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趋势调整。
  (1)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级预案。
  (2)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预案。
  (3)二级、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启动本预案,并在省政府和国务院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市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作为全市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1.1 市总指挥部分级
  (1)市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委书记或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    员: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白城机场分公司、国网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白城车务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
  (2)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    员: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白城机场分公司、国网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白城车务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
  2.1.2 市总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统一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行动。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5)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6)负责组建和调用市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7)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况请示省政府或需要跨市增援的,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市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成立灭火作战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发展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提出灭火战术战法措施;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灭火救援、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信息。
  (3)市委办公室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4)市政府办公室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综合性文稿起草,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5)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参与事故调查。
  (6)市商务局组织牵头商场市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协助相关保障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8)市民政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遗体进行处置。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0)市住建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专家到场协调处置,评估建筑物风险等级;负责火灾现场供水管网保障;根据需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特种转运车辆;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应急救治转运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依法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14)市城管局协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调用、洒水车等供水增援。
  (15)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16)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讯和网络畅通。
  (17)白城机场分公司负责保障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的航空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优先快速高效通行。
  (18)国网白城供电公司负责切断火灾事故现场供电电源,保障现场救援用电和应急照明。
  (19)沈阳铁路局白城车务段负责协调保障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的铁路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优先快速高效通行。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成立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发布组、通信保障组、医疗卫生保障组、交通管制组、物资保障组、技术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对灭火救援行动进行分工、督促、落实。
  2.2 办事机构
  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科学分析本市火灾事故特点、规律,督促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制定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动态掌握火灾信息,科学处置,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上报信息;
  (4)完成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的相关工作由市专家组具体负责,市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特种设备、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提供。
  主要职责:
  (1)为灭火救援处置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对灭火救援准备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识别灭火救援处置中的安全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4)应邀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3 响应程序
  3.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指挥消防、应急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减少社会影响。
  3.2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或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的,经市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由应急管理局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总指挥部视情况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市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商,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处置。
  3.3 信息报告
  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市总指挥部应及时地将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进行续报。
  3.4 响应升级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市安全时,市总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周边地市。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 现场处置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市总指挥部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现场指挥,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设立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发布组、通信保障组、医疗卫生保障组、交通管制组、物资保障组、技术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综合性文稿起草,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市政府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2)灭火救援组。
  组    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负责人、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保持与市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实施灭火救援、人员搜救、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3)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卫健委副主任、市气象局副局长、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火场及涉事区域进行环境和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环境和卫生情况信息,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实时天气预报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重点关注降水、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要素变化,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卫健委、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4)新闻发布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市文广旅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地政府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各级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市委宣传部);向市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辖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5)通信保障组。
  组    长:市工信局局长
  成    员: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中国移动白城分公司副经理、中国联通白城分公司副经理、中国电信白城分公司副经理、市消防救援支队通信工作负责人
  主要职责: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网络,设置卫星通讯、无线通讯等方式,保障救援现场通信畅通(中国移动白城分公司、中国联通白城分公司、中国电信白城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设置卫星通讯地、无线通讯等方式,并根据事故处工作需求,及时出动无线电监测车、无线电管制车,保障无线电通信网络信号的畅通。
  (6)医疗卫生保障组。
  组    长:市卫健委主任
  成    员: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市传染病医院副院长、市医院副院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和属地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市卫健委);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市卫健委);组织抢救、会诊等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卫生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咨询和帮助(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
  (7)交通管制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地政府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尽快恢复遭损毁的交通路线(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负责人)。
  (8)物资保障组。
  组    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工信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动至现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市住建局)。
  (9)技术保障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住建局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市卫健委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供电公司副经理和事发地政府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火灾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组。
  组    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财政局);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属地政府);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民政局);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财政局)。
  (2)事故调查组。
  组    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检察院副院长、市纪委监委副主任,事发生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技术专家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消防救援支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灭火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三)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三)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三)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三)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五)县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