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2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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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1.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规范设置科技项目承诺书,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为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咨询的科研人员建立科技信用档案,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
2.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年度科研诚信、绩效、伦理等方面政策解读宣讲活动,不断提高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
3.强化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立项、中期、结题等阶段科研诚信审核,实行科研失信“一票否决”制。
4.依法打击科研失信行为。严肃查处“无故不履约”“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及研究结论”等失信行为,将查明的失信信息纳入省科研诚信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并依法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探索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试点工作,推动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试点建设。
6.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
7.规范经营者计量行为。重点围绕商超、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加油站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引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8.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
9.培育诚信经营企业。开展“老字号嘉年华”活动,壮大老字号企业,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四)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
10.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建设“吉惠食安”平台,开发许可审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食品安全全链条信用监管。
11.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将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12.依法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全险种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13.依法打击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14.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吉林省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15.规范慈善组织运行。定期对外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开展慈善组织年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慈善组织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16.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用人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
17.积极开展“信用+”工程。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开发信用产品与服务,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8.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提升诚信消费水平。
19.强化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对医疗、药品、食品等领域进行重点监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0.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查处超范围执业、租证、挂证、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21.优化文旅行业消费环境。持续开展文旅企业“放心消费在吉林”示范单位评选活动,通过诚信示范引领,提升文旅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
22.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依托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准确录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
23.深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
(七)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
24.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依规采集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整合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
25.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企业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6.加强社会组织信息管理。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流程,提升登记服务质量,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结合年检、评估等工作,对社会组织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7.加强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制定出台吉林省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实施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加强信用建设,引导民营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协助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28.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合同违约行为等失信问题,对全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9.加强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依托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采集政务主体信用信息,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
30.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依托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拓宽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反馈和办理渠道。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组织开展依法诚信履约专项治理。
31.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落实《关于建立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督促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32.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通过公开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措施,严厉惩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三、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加强国际信用合作
33.推动吉林品牌国际化。推进“吉致吉品”区域品牌国际化进程,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国际认证等,指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支持开展出口品牌专题推广活动,推动吉林制造加快“走出去”,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34.推进海关信用建设。开展海关高级认证工作,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培育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使更多优质企业具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条件。对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海关优惠便利措施的情况进行回访,继续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协调员服务,解答企业咨询。对吉林省进出口企业实施动态信用管理,引导失信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
35.加强对外投资信用建设。强化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将对外投资主体违法违规、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和对外投资备案报告义务等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将掌握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并主动向国家有关系统和网站推送。
36.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信用建设。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一般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于特定项目,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严格按照特定项目审核流程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定期调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排查企业是否违法违规经营,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
37.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信用建设。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相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足额缴纳备用金,对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劳务纠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
38.加强对外援助信用建设。配合商务部及国际发展合作署督促援外主体做好对外援助项目信息报送、对外援助统计工作。
四、发挥信用基础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
39.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银行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开发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40.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发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吉企银通”和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41.开发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广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有效激活企业的无形资产融资功能。
(二)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42.增强资本市场信用意识。联合地方行业协会、投资者教育基地推进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开展法规知识竞赛、行业文化建设成就展等活动,培育形成良好行业诚信生态。
43.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加强重点公司监管,强化对相关公司的风险监测,开展头部公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测和主动研判。
44.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依法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有效运行。
4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强化市场信用约束
46.发挥信用风险防控作用。指导金融机构与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开展深入合作,依托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依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证监会系统互联网核查接口查询外部诚信信息,推动证券法规中关于诚信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有效执行。
47.做好风险化解处置。通过日常监管掌握风险线索和年报分析情况,对辖区上市公司风险进行排查,摸清潜在风险底数,完善处置预案,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48.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加强公司债券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将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带息债务(潜在)逾期等社会信用情况纳入风险监测指标。
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9.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面向社会公开。
50.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评价系统,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设定评价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51.推动科学精准监管。推进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通用+专业”的形式,科学设定信用风险分类数据模型并实施精准分类。
52.强化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法依规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共享工作。
53.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和信用修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54.加强消防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吉林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界定范围,完善消防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
55.加强医疗领域信用建设。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依法依规认定失信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56.加强生态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
57.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出台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依法依规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58.加强财政信用建设。履行资金监管职责,针对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使用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信用建设的支撑保障
(一)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应用
59.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充实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一体共享应用、基础业务一体协同、应用一体推进。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60.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鼓励推动具备接入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督促辖内地方法人接入机构按时间表完成二代数据采集切换工作。
(二)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
61.强化地方征信平台应用。指导地方征信平台积极对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源,加快实现地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数据源全覆盖。持续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依托地方征信平台满足自身融资需求。
62.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经信用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授权,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信用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
63.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制定出台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持城市信用监测指数稳居全国前列
64.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约束。按照新版《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完善各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依据国家新版指标,加大对各参评城市指导,制定吉林省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实施方案。将每月监测指数排名靠后且连续2个月排名没有提升的最后1名地级市和最后2名县级市,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督促提升改进、补齐短板。
65.推进长春市监测指数持续提升。针对国家新版指标,完善市本级平台功能。规范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贷款规模。制定长春市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实施方案,推进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
66.推进延边州监测指数持续提升。按照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延边州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信用承诺签订活动,并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打造守信激励场景,在“信易+承诺”“信易阅”等领域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应用。
67.推进其他地级市监测指数持续提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研究分析市本级及所辖县级市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定本地区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双公示”数据和5类行政信息,避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情况。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宣传力度,引导更多企业入驻平台,不断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
68.推进县级市监测指数提升。及时更新信用网站内容,规范信息发布管理,防止出现信用泛化滥用舆情。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不断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信用日”“诚信月”等主题活动为契机,向群众宣传诚信文化,普及诚信知识、信用政策,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氛围。
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69.开展诚信文化宣传。组织各类各级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运用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阵地,通过讲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分众化具象化开展诚信教育,增强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在道德模范和“吉林好人”评选中推选诚实守信典型,加大诚实守信典型事迹宣传力度。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的诚信建设,将诚信建设具体措施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指标中。
70.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开展争做中国好网民活动,推动网络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等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71.开展“六进”宣传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进行业商协会,提高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意识。
72.开展“吉林省诚信乡村、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发挥诚信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73.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重要内容,纳入审批、年检、评估等工作中,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
74.加强就业履约管理。按照《吉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吉林省省属公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办法》,做好定向师范生、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
75.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重构信用管理专业卓越人才培养新模式,完善信用管理专业高质量核心课程。加强卓越人才培养条件建设,构建协同育人实践模式。
八、加强组织实施
76.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77.强化安全保护。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维护信用主体信息合法权益。
78.强化指导落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推动各项举措落实,积极做好指导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中,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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