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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速度快、有毒气体多、人员逃生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电动车车主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使用安全的集中充电桩进行充电。
1、严禁在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违规充电。
2、严禁电动车、电瓶“入户充电”。
3、严禁从楼内私拉电线至室外“飞线充电”。
二、对拒不整改、妨碍整改“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按照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特此通告。
白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0月13日
初审:杨祺元
复审: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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