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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市拟定了白城分布式发电制氢加氢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用地使用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位置和范围:白城分布式发电制氢加氢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用地,位于白城市工业园区,东至:珲乌高速;西至空地;南至丽江路;北至空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白城分布式发电制氢加氢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用地,总面积0.2230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其中农用地0.2230公顷(耕地0.2230公顷)。
三、使用目的:为实施白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的能源用地。
四、补偿标准: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区片定级为Ⅱ级区片,地价为156元/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是土地补偿费,80%是安置补助费。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原土地使用者。
(二)社会保障安置:该批次用地使用全部为国有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不涉及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白城市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使用责任单位
1、使用主体:白城市人民政府
2、使用部门: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使用实施单位: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八、相关要求
(一)使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特此公告。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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