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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征安公告[2023]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区拟定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位置和范围: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位于白城工业园区,东至云海街,西至珲乌高速,南至长白铁路,北至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二、使用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44.4510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其中农用地44.4510公顷(耕地41.3783公顷)。
三、使用目的:为实施白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工矿用地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使用。
四、补偿标准: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白政发﹝2020﹞10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土地区片定级为Ⅲ级区片,地价为79元/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是土地补偿费,80%是安置补助费。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安置: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村民委员会、白城市洮北区东兴农场 签订土地置换协议。
(二)社会保障安置:该批次用地使用全部为国有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不涉及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应于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收责任单位
1、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征收实施单位: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八、相关要求
(一)使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使用的国有单位经济组织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特此公告。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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