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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园区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防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内容
(一)招标环节的监管
主要监管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环节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允许招标人在没有取得项目审批手续及无相应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的行为;
2.授意招标人将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并将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4.在招标文件审核时,私下参与招标文件制定的行为;
5.以不合理的标段划分、工期确定的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二)投标环节的监管
主要监督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投标环节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与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参与制定投标文件内容的行为;
2.私下与投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3.向有关施工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
4.指使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
(三)评标环节的监管
主要监管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标环节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指定专家评委参与评标的行为;
2.明示、暗示评标专家向其指定的投标人打倾向分的行为;
3.影响和干涉评标专家进行正常评标的行为;
4.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行为;
5.坐在评标席协助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行为。
(四)中标环节的监管
主要监管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中标环节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指使中标企业将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行为;
2.指使招标人和监管人员未经过公示,就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制约措施
(一)招标环节
1.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后,需将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及需要招标的范围内容报送园区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初审后,报请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大招标项目报请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
2.园区纪检监察人员约谈招标单位的法人及相关人员;
3.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必须经园区建设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二)投标环节
1.为防止党员干部涉嫌参与围标、串标的行为,招标人可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采取下面两种方式随机抽取中标人。一是通过评审后,在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二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在确定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2.监管工作人员在接到党员干部涉嫌参与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的投诉材料后,需报园区党工委研究,并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予以答复;
3.对检查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情况串通投标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调查处理;
4.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帐户转出,同时,项目授权委托人必须是该投标企业正式员工。
(三)评标环节
1.评标过程中,专家必须在吉林省住建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
2.园区建设局和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保证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管;
3.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四)中标环节
1.为防止党员干部参与、指使中标企业进行“层层转包”,要求招标人建立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脸谱录入系统,对中标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工期内进行每日签到脸谱录入;
2.产生中标人后需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园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暗箱操作指定中标人;
2.不得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不得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不得为投标人中标提供帮助;
6.不得要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中标,为个人谋取私利;
7.不得干扰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正常监管和执法。
三、责任追究
对园区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末评先选优资格或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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