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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突破资金壁垒,降低企业项目培育风险,吸引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成长前景广阔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落户园区,根据“振兴东北”的国家战略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决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特设立“吉林白城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域内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吉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由园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无偿性补贴资金。其服务宗旨是: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为园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及相关信息服务,加速我区经济建设。是引导企业在关键领域加大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政策导向和注重监督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来源包括:
1.园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2.土地出让金中的地方可支配部分;
3.国家、省级财政划拨的各类用于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4. 其他各种可以为企业争取到的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经白城市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重点企业。
(二)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我省建立省校合作关系的高校联合技术开发等项目。
(三)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四)人才引进。鼓励重点企业引进在生产、经营、管理及研发等方面有专长的特殊人才。
(五)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专项扶持,推动企业早日竣工、投产、达效。
(六)对重点企业大宗商品物流成本进行补贴。
(七)对清洁能源综合消纳效果显著的重点项目及用电大户进行电价补贴。
(八)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白城工业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要按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程序;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项目建设(研发)资金应以企业自筹为主,能够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和工程建设(研发)进度证明。
第五章 扶持资金额度
第七条 对新购地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收入税收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10%的投资补助。其中,总投资2-5亿元以上,并在1年以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总投资5-10亿元(含10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总投资10-30亿元(含10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对于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一)受理部门:园区经济发展局
(二)申报材料:
1.《吉林白城工业园区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管委会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项目入区会议纪要复印件;
6.发改工信部门项目审批或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复印件;
8.土地合同复印件及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复印件;
9.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
10.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
11.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在购置安装关键工艺装备、试化验检测仪器等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依据税收增幅额度给予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税收增幅额度。
(一)受理部门: 园区经济发展局
(二)申报材料:
1.《吉林白城工业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统计报表复印件(需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3.项目备案文件及进度证明;
4.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
5.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购买或租赁区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的闲置资源(经认定的闲置厂房、办公楼),新上高新技术产业或高端服务业类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后给予支持.其中,对购买闲置资源企业(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按照买方交纳的交易税费园区留用部分10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赁闲置资源企业,连续3年按照50%比例,给予租赁费用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财政收入。)
(一)受理部门:园区经济发展局
(二)申报材料:
1.《吉林白城工业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报表复印件(需加盖统计主管部
门公章);
3.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4.申请单位对资金申请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向相关重点企业(项目)发布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园区经发局、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上报。
第十一条 成立吉林白城工业园区项目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联合上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使用引导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园区党工委形成会议纪要,园区财政局按会议纪要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七章 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财政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引导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财政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保证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负责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促进项目投产达效。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资金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串项使用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 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主动配合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六条 对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局、审计局会同经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引导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单位以后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引导资金使用范围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或调整预算的;
(五)未按项目计划完成前期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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