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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12:24: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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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域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白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关于防疫的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封控区、封闭区、管控区内聚集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等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或者聚众扰乱医院、防疫站、社区等防治疫情的场所及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九、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防疫保障物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十三、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通告,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政府相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情形的,请拨打 110 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白城市公安局 

2022321